一是各方同意的原则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需经主要冲突当事方同意才可部署。这需要各方承诺达成一项政治进程。他们接受维持和平行动就为联合国开展授权任务提供了必要的行动自由,不论是政治方面的还是实际方面的。若未获得此类同意,维持和平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冲突一方;并被引向执行行动,从而偏离了其维持和平的基本作用。主要当事方同意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未必表示或保证地方一级也同意,特别是在主要当事方内部出现分裂或指挥控制系统薄弱的情况下。
二是公正的原则
公正对于维持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与合作至关重要,但不应与中立或不作为相混淆。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在对待冲突各方时应保持公正,但在执行任务时不应中立。正如优秀裁判既要保持公正又要惩处犯规行为一样,维持和平行动亦不应宽恕任何一方妨碍和平进程努力或违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秉承的国际规范和原则的行为。
尽管需要建立并维持与各方的良好关系,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审慎地避免开展可能有损其公正形象的活动。特派团不得因害怕曲解或报复而逃避严格执行公正原则。不这样做可能会削弱维持和平行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还可能导致一方或多方拒绝其继续存在。
三是除非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因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非一个执行工具。但它们可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的 情况下,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之目的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在某些动荡局势中,安全理事会给予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强有力的”授权,授权他们“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威慑武力破坏政治进程的企图、保护受迫近的袭击威胁的平民、和/或协助国家当局维护法律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