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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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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简介: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至2009年12月7日到19日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为止,目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加至192个。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建立历程:1898年,瑞典科学家斯万Ahrrenius警告说,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 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们逐渐深入了解地球大气系统才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和世界气象组织(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于1988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IPCC在1990年发布了第一份评估报告。经过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的评议,该报告确定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它对政策制定者和广大公众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后续的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
为了响应越来越多的科学认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期间举行了一系列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政府间会议。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本次会议由137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进行部长级谈判,主办方为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他国际组织。
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宣言中并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然而,它确定的一些原则为以后的气候变化公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
同时,广大市民已开始作出反应。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地方的热浪和风暴虽然不是直接由气候变化引起的,但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对气候变化及其预期的新闻报道。
于是,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了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在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期间进行了5次会议,参加谈判的150个国家的代表最终确定将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公约。
公约为应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设定了减排进程。特别是,他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政府间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情况。此信息将定期检讨以追踪公约的执行进度。此外,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他们还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
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

 

目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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